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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父异母者会否相爱结婚?怎样保证同一捐精者的后代不会相爱结婚?受精夫妇离婚后,捐精者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吗?单身妇女可以求助于精子库生育吗?这就涉及到精子库在运作中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。
根据我国卫生部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》,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、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,捐赠者、受方夫妇、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“互盲”,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“互盲”,医疗机构必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。
由于“互盲”,就产生了另一个伦理学问题:同一个捐赠者、不同受精夫妇的后代,日后如果相遇、相爱、结婚,这对同父异母的“兄妹”、“姐弟”可能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而互不知情。
专家指出,为了避免这个问题,卫生部已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,发现若一名捐精者只向5名以内的妇女捐精时,他的后代相遇的概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。每个供精者提供的精液获得的妊娠数不得超过5个,以免造成一些互不知晓的同父异母的子女之间的婚配,而引起严重的医学遗传和社会问题。要永久保存供精者的秘密病历记录,可以供接受授精者和人工授精所生的后代查阅,但不提供其姓名。
而为了保证5名的限制,卫生部于2003年最新颁布的《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》中规定一个捐精者只能向一个精子库供精,方便精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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